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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4章(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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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怀疑时桐跟林子川有不正当关系,心里吃醋,就偷偷在时桐准备给林子川的一封信上动了手脚,把窃听器封在火漆里,想要监听林子川。非法窃听的是我。”

法官的脸色愈发古怪,“证人,你跟被告人时桐是什么关系?怀疑时桐跟林子川有什么?请描述清楚。”

简疏文重复道:“我跟时桐是同性伴侣的关系,那段时间时桐和林子川频繁接触,而我不知道他俩是为了查案,我误会时桐劈腿林子川,特别地吃醋,所以才会用非法手段监听林子川。”

旁听席上载来笑声,这笑声先是窸窸窣窣,随后越来越大,最后变成哄堂大笑。

今天这事,简疏文沦为了一个笑柄。

在一片笑声中大概只有白桀这样的冰块脸才能保持镇定。

白桀依旧一丝不苟,继续为时桐辩护:“回到《刑法》一百八十二条关于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的定义,还是那两个关键点,第一,手段必须是非法的。非法放置窃听设备,手段确实违法,但这么干的是我当事人吗?不是。我当事人只是为警方提供情报,帮助警方查案而已,非法放置窃听设备的另有其人,与我当事人无关。第二,获取的必须是国家机密。警方这次的行动计画非常重要,的确是国家机密,但是窃听的内容却根本不是针对这次行动计画啊。”

白桀看了一眼证人席上的简疏文,说:“他想窃听的是所谓的‘情敌’林子川的动向,跟行动计画无关。这整件事都跟警方的行动计画无关,只是一个醋罐子误会伴侣劈腿后,对‘情敌’生发出敌意,而弄出的一起乌龙事件。”

白桀又道:“当然,不论是因为什么原因,非法放置窃听设备都是违法的,涉嫌侵犯他人隐私,要怎么处罚,应另案调查。而在本案中,我当事人从未窃取过国家机密,不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再新生

这场官司打了几个小时,最后,因指控时桐放置窃听器窃取警方行动计画的证据不足,时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不成立,白桀胜诉。

而简疏文涉嫌通过窃听手段侵犯他人隐私,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另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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