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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人列出了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明确规定,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绝密、机密的文档、数据或者其他物品,拒不说明来源与用途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公诉人举起那枚窃听器,说:“被告人时桐,在上城区公安分局进行的抓捕行动中,以非法手段在警员林子川身上放置窃听器,窃取行动计画,已经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应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白桀辩驳道:“《刑法》一百八十二条关于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的定义,需要注意两个关键点,第一,手段必须是非法的,第二,获取的必须是国家机密。”
公司人道:“这场抓捕行动针对的是一起跨国枪支走私案,涉及国家安全,保密级别很高,非常重要,这次行动计画属于国家机密。”
白桀道:“我不是质疑这场抓捕行动的重要性,我的意思是,这枚窃听器之所以会出现在该名警员的身上,跟抓捕行动没关系,既然跟抓捕行动没关系,那就不是窃取国家机密。”
现场哗然。
白桀说:“在刚才公诉人的叙述中,这枚窃听器是被封在了一封信的火漆里,那这封信是从哪来的呢?”
“也是被告人时桐给那名警员的。”
“我当事人为什么要把信给那名警员?”白桀现场问时桐:“时先生,您为什么要把那封信给那名警员?”
时桐想起简疏文的叮嘱,组织语言,说道:“那名警员林子川,是跨国枪支走私案的主要负责人之一,在调查这起案子的过程中,林子川一直与我有联系,我向他提供有关犯罪嫌疑人坤有金的情报,那封信也是情报之一,我说的这些你们可以向林子川求证。至于信封上的火漆什么时候被人做了手脚,我不知情。”
白桀问:“时先生,你的意思是,窃听器不是你放的?”
“我从来没有承认过那枚窃听器是我放的,只是它出现在我给林子川的信封中 本章尚未完结,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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