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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章(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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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们随即把这些读物放到一边,继续翻找下面的书册。


越往下翻,书册越完整,字迹也越清晰。


直到他们翻到了一叠被硬壳纸简单包裹的文件。


黄铖屏住呼吸,一点点掀开最外层的封皮。


一行黑色宋体字随后显露出来——民事判决书!


(2000)明民初字第058号


原告:李秀英(系受害人王桂花之母),女,1965年3月12日出生。


原告:王谷军(系受害人王桂花之父),男,1970年3月1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阳,男,1977年5月6日出生,汉族,明县永乐村小学支教教师,住该校教职工宿舍。


被告:明县交通局。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阳律师。


被告:汇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一、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二被告连带赔偿受害人王桂花死亡产生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处理丧葬事宜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86200元;


2 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二、事实与理由


……施工过程中挖掘的大土坑仅用一堆树枝简单覆盖,未采取任何有效防护措施……存在明显安全隐患。


2000年2月27日下午16时许,二原告之女王桂花(年仅6岁)在无人看管的情况下,前往施工路段玩耍,不慎踩破覆盖在土坑上的树枝,摔进施工路段内一处裸露的土坑中,被现场施工人员发现时,王桂花已无生命体征……


黄铖直接翻到判决书的最后一页。


“被告汇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李秀英、王谷军各项损失共计35369元。”


“ 被告明县交通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李秀英、王谷军各项损失共计16749元。”


“ 2000年6月15日。”1


到这里,事情的真相,似乎已经昭然若揭。


2000年2月初,永乐村村道修建工程正式启动。


2000年2月27日,年仅六岁的王桂花在施工路段玩耍时,不慎摔进土坑,不幸身亡。


她的父母王谷军夫妇,随即将负责施工的建筑公司与主管部门交通局一并告上法庭。


2000年6月15日,一审判决下达,王谷军夫妇获赔五万多块。


那可是2000年的五万多块。


别说是在这样一个偏远闭塞的小山村了,就算是放在当时的大城市,这也是一笔不折不扣的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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