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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2章(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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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县丁粮总于一府,各府丁粮总于一布政司。而布政司通将一省丁粮均派一省徭役,内量除优免之数,每粮一石编银若干,每丁审银若干,斟酌繁简,通融科派,造定册籍。”

毕竟人口会有变动,难以统计。可是土地,尤其是耕地,数量相对稳定。地方鱼鳞册一旦编撰成功,便可以长期使用,作为收税依据。

同时按照耕地数量收税,也可以保护自耕农,并且避免土地兼并所带来的逃税逃赋。

只是此法因为触及地主乡绅利益,所以推广难度极大。清丈土地也十分耗时耗力,需要大量能干官吏,才能完成清丈。

而且以现银折合成赋税,对于南直隶、浙江、湖广等富庶且白银流通量较大的地区尚且可行。对于缺乏白银的地方,确实颇有难度。

于是天子发问之时,刘远和大人便又将清丈土地,统一赋役,计亩征银等等政策,旧事重提。在场朝臣中不少人纷纷附和。

而陶东阳大人则认为不可着急,应当徐徐图之。

谢凡在家乡早已知道逃户流民和逃避赋税十分普遍。而县官往往斗不过当地豪绅。

甚至有些县官知道自己身为流官,采取“打不过就加入”这一策略,和当地地主沆瀣一气,朝廷赋税往往无法全额收缴。

因此轮到谢凡,在赞同清丈土地之余,提出应该同时改革官员考核指标:如果完成土地清丈,可以累计政绩。

下一任县官上任,也需复核前任土地数据。若是有偏差,便要追究前任县官责任。

此后每任官员,都可复核前任土地数据,鼓励完善耕地数据。

并且将不时由朝廷,指派胥吏,前往各地随机清查土地。

至于以现银代替实物缴纳赋税,谢凡则认为目前各地白银流通情况尚有差异。可以先在南直隶与江浙实行,再慢慢推广到全国。

注释:

实际为嘉靖九年(1530年),户部尚书梁材所提出一条鞭法。

生活工作两难

土地清丈结果由现任考核前任,此言一出,在场众人望向 本章已阅读完毕(请点击下一章继续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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