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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9章 土地兼并(三)地主和佃户的关系(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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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呆了半晌,又问道:

“那大明之前的朝代又如何?”

“若是宋代,按皇佑逃移法规定‘凡为客户者,许役其身’,宋代所说‘客户’便是指佃农。”李之藻从容说道,“这便是规定地主可以使役佃农。”

他顿了一下,继续说:

“宋代若是佃农和田主起冲突,双方各自触犯法条,佃农加一等治罪,田主应判杖罪以下则不治罪,犯有流放以上罪行,则减一等治罪。地主若是打死佃农,不判死刑,甚至也不刺配,只是发配到临近州流放。”

汪汝淳点点头:“李大人说得不错,以汝淳所知,宋代甚至不允许佃农控告田主犯罪,若是控告,则佃农本身便有罪。”

李之藻用欣赏的目光看了一眼汪汝淳,颔首拈须:“南宋时便有这等例子,田主周竹坡酿私酒,被佃农告发,结果判处周竹坡八十杖,可出钱赎免杖刑。那告发周竹坡的佃农却被打了一百杖。”

他继续说道:

“到元代,田主打死佃农,连流放都不需要,只判杖责,再加烧埋银五十两”

朱由检陷入疑惑中,若是按他们这样说,明代的地主和佃农在法律上几乎平等。

而且这种变革就是从明太祖时期确立的。

但这和自己原本有的印象大为冲突,他陷入思索中。

终于想到了什么。

他当初的印象应该是见有人曾经论述过《大明律》中对雇工人身份的规定、

雇工人若对主人犯罪,加重处罚。

如果是主人打伤雇工人,则减轻处罚。

如果主人不小心打死雇工人,也不会判死刑,而只是判处杖刑一百加流放三年。

只有在故意杀害雇工人的情况下,才会判处绞刑。

难道这佃农和雇工人的身份还有区别?

他把自己的疑问向李之藻提了出来。

李之藻对皇帝有这种疑问很奇怪,他皱眉说道:

“佃户是佃户,雇工人是雇工人,在大明一直就是两回事。佃户和田主签订的契约是租用田地。佃户付田租,就如房客租赁房屋,给房租一般。但房客自然不是房东的 本章已阅读完毕(请点击下一章继续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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