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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sp;&esp;有爵位者还可以出任一定级别的官职,比如第五级“大夫”以上就可以担任各级军官。
&esp;&esp;有爵位者在犯罪的情况下,往往可以用“贬爵”来代替刑罚。
&esp;&esp;而爵位也可以用来为自己的亲属免除官府奴隶的身份,用一级爵位可以赎取一个沦为奴隶的亲属的自由。
&esp;&esp;秦国的《军爵律》对于战功的计算与赏赐做了详尽的规定。
&esp;&esp;比如规定士兵在战场上斩得敌军普通士兵的首级,就可以免除全家的徭役和赋税。100人以下的作战编制单位如果能够斩敌33个首级,就计为“满功”,带队军官可以晋爵一级。
&esp;&esp;大兵团在攻城战役中斩首8000级以上、在野战中斩首2000级以上,也计为“满功”,各级军官都晋爵一级,其中战功卓著者可以晋爵三级。
&esp;&esp;从战国后期秦军几乎所向无敌的情况来看,这套激励机制还是相当有效的。
&esp;&esp;到了秦末战争期间,各方基本都采用这套制度。
&esp;&esp;刘邦的汉军在战争期间大量授予军功爵位,但是对这些有爵位者的社会评价和实际待遇已大大打了折扣,以至于刘邦在战争结束后特意要发布文告,要求各地政府尊重有爵位的退伍官兵。
&esp;&esp;而他的儿子汉文帝刘恒接受文臣贾谊建议,允许百姓出粮买爵位来增加政府收入。
&esp;&esp;后来的很多皇帝更进一步,经常为了某项政治目的而宣布“赐天下民爵一级”,甚至赐民爵二级、三级,人人有爵位也就等于是人人无爵位,爵位不再是什么激励的因素。
&esp;&esp;以后各代不再有类似的普遍性的爵位制度。
&esp;&esp;汉武帝为了推进对匈奴的战争,另行设计一套17级“武功爵”,名义上是奖赏作战勇敢的将士,但实际上却和原来的爵位一样可以卖钱。
&esp;&esp;从低到高有“造士”、“闲舆士”、“良士”、“元戎士”、“官首”、“秉铎”、“千夫”、“乐卿”、“执戎”、“左庶长”、“军卫”等名目。
&esp;&esp;秦汉以后由于社会所看重的是职官,再赏赐爵位没有激励意义。
&esp;&esp;到了西晋,军功也分为两个作用。
&esp;&esp;对于世家高门来说,军功是他向上一步的敲门砖。
&esp;&esp;对于那些普通士卒来说,军功能够让他得到数量可观的钱粮,并且军功足够的话,甚至还可以免除税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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