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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68节(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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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地,同时还重新确认了双方在苏门答腊岛东部区域的边界线,新的边界线,往西迁移了两百多公里……

顺带还有一份百万楚元的赔款……以补充受害人家属,以及支付楚军的行动经费。

整体来说,法外治权这东西,有好有坏,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大楚帝国在海外的商人免收当地土著法律的限制,但是另外一方面也是增加了大楚帝国的商人们在土著国家控制区行动的时候,不出事随便蹦跶,当地官员都怕你……但一出事基本就是人间消失,连尸体都找不回来的那种!

人家土著也知道你大楚帝国报复心强,也知道你够狠,所以人家往往是要么不做,一座就是毁尸灭迹。

但是话又说回来,这年头敢跑到土著国家去做生意赚钱的可没几个普通人,除了大规模的武装贸易公司外,基本都是要钱不要命的亡命之徒,而且也很少单独行动,往往也是成群,以所谓的贸易公司之类的行动。

这些人干的就是把脑袋别在裤腰带上的买卖,死亡对他们是家常便饭,不值一提。

从专利法再到法外治权,这些看似和土著有关系,但实际上关系不大,都是大楚帝国内部统治的一系列法律的延伸。

大楚帝国和传统的封建王朝可不一样,传统的封建王朝,讲究的是人治,地方上各类案件的调查、抓捕、审判等一系列司法程序,都是地方官员,也就是县令、知府这些人主导的。

但是在大楚帝国不一样,大楚帝国拥有完善的法律体系,也有完善独立的司法体系。

任何一个县里,都会有督察院以及审判院这两个独立机构,他们可不归属当地的知县衙门管辖,归属知县衙门管辖的只有当地的巡警局。

实际上就算是巡警局,也是实施的双重领导,除了当地知县有一定管辖权外,上级的府巡警局也对县级巡警局有管辖权。

但是督察院和审判院,这是完全独立于知县、知府衙门的机构,他们只归属上级督察院、审判院管辖。

换句话说,县督察院或审判院里的御史、判官们,完全可以鸟当地的县令。

甚至,很多县级督察院里的御史,都盯着当地县令,就等着他犯错,然后火速拿下……最后作为政绩资本让自己升官!

反腐升官,这是大楚帝国督察院体系里很独特的风景!

如此也导致了督察院体系和其他行政体系极大的对立……地方官员们都极为排斥,甚至惧怕当地御史的。

尼玛,谁也不愿意有一群人天天盯着自己的脑袋,琢磨着怎么用自己的脑袋当升官的垫脚石啊。

这种排斥,其实也进一步导致了司法体系的独立,尤其是在督察院这一体系里,在大楚帝国的的一系列机构里独立性非常强……

没办法,其他机构的人都不喜 本章已阅读完毕(请点击下一章继续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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