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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7章(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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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伪造契约的同一天,娴泰自己签署了一份贷款合同书,以桑塔马利亚产业作抵押,从阿迦·罕国际贸易公司贷款480万美元。实际上这里面不但没有贷款,当时连阿迦·罕这家公司也没有。一周之后,1994年5月11日,娴泰才用查尔斯·嘉勒格的名字注册了这个空壳公司。查尔斯是老肯和娴泰认识多年的一位房地产经纪人,娴泰这次用他的名字倒是征得他同意的。娴泰告诉他此举是为了防止肯的亲属“盗窃”她的财产。查尔斯被任命为该公司的总裁、董事长及财务总监。等到后来查尔斯要求将他“除名”时,娴泰又用过好几个名字,包括璐丝·坦尼,她的中学好友,詹姆斯·索罗非,她在巴哈马的按摩师,以及达威·卡兹丁,但娴泰故意给了达威一个巴哈马的地址,还把他姓中的i换成e,所以读出来就成了达威·卡兹登。另外还有一个根本不存在的人物凯文·普雷科特。

不久,娴泰为“偿还贷款”而将桑塔马利亚产业“抵押”给了阿迦·罕公司。用大白话说,就是还不起钱而让债主把地皮收走顶债。值得注意的是,娴泰这次签署的不是正常的“抵押契约”,而是“弃权契约”。两者的差异在于,正常的房地产交易,如转让、抵押和出售,都要由买方或接受方请产权鉴定公司出面,调查卖方或出让、抵押方是否真的百分之百地拥有该产业的产权。如果是,则产权鉴定公司会出具一张“产权保证书”,以担保今后买方或接受方不会遇到产权方面的麻烦。有了这纸产权保证书就可以做正常的转让、抵押和出售契约。不过如果买卖双方相互知根知底,则可以做弃权契约,因为弃权契约不需要产权保证书,所以手续简便快捷,省却了诸多的麻烦和费用。但这也容易被某些人钻空子。比如有的房地产本来就有产权纠纷,或是共同产权,或是像娴泰这样用伪造的文件“偷”来的,在出手的时候不希望买方或接受方调查产权,就会使用弃权契约。一般的买主在房地产市场上是不敢接受弃权契约的,因为没有产权保证书,就如同买一件也许是盗来之物,一旦真正的主人找上门来,买方可能血本无归。在娴泰的这笔交易中,所谓阿迦·罕国际贸易公司实际就是她自己,而且她当然不愿意产权鉴定公司调查桑塔马利亚产业的产权,所以顺理成章地用了弃权契约。

办完这笔交易后两天,娴泰又做了第二份贷款合同书。这次是由那位虚构的人物凯文·普雷科特代表阿迦·罕国际贸易公司签字,将桑塔马利亚产业抵押给西伟·那拉森翰,以获取40万美元的贷款。西伟·那拉森翰即娴泰早年曾对人说起的肯特的教父、印度籍的前联合国副秘书长。娴泰被捕之后,桑塔芭芭拉法院受理了由琳达·凯梅斯提出的有关桑塔马利亚产业的产权诉讼。法院曾专为此案去信西伟·那拉森翰。在回信中,西伟·那拉森翰作了如下的说明和答复:他与肯·凯梅斯第一次见面是在70年代初期,当时肯·凯梅斯正在向联合国兜售印有各会员国国旗的招贴画。后来肯曾介绍娴泰与他认识,他们又见过两次面。有一次,一家保险公司打电话给他说,凯梅斯夫妇在一桩可疑的古董被盗案中使用了他的名字,从此西伟便断绝了与凯梅斯们的来往。西伟·那拉森翰在信中称他从未做过肯特的教父,也从不知道桑塔马利亚产业,或40万美元的贷款,或阿迦·罕国际贸易公司。

娴泰的下一步自然就是由阿迦·罕公司把桑塔马利亚产业抵押给 本章已阅读完毕(请点击下一章继续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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