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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刑法课(二十九)(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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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黑夜中规


律地用缓慢的频率挥着手,像主人在跟客人告别一样。


隔天一早,在九点的刑总课之前,我急着跟老师解释我昨晚没有戏弄她,甚


至当着大家的面偷偷干她;一切都是那几个畜牲的阴谋。


于是我清晨便到她的宿舍前等她出门。


看到她准备出门的身影,我连忙敲门问:「请问老师,如果有对男女朋友,


女朋友无法回头看见男朋友确实的身影,而后方却有人模彷男朋友的声音,然后


从后方与女方性交,让女方误以为与女方性交是男朋友,请问犯了什麽罪?」


「蛤?」


一大清早,眼睛还稍微肿肿的陈湘宜老师,听见我这问题,应该知道我在暗


示她昨晚的事,但她很认真地思考后,回答:「从文义上解释当然不会是强制性


交罪;至于趁机性交罪、刑法225条项的法条内容:『对于男女利用其精


神、身体障碍、心智缺陷或其他相类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为性交者,处三


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因为刑法是很严苛的,当然也不能类推适用说女朋


友被骗是精神障碍或心智缺陷,所以也不算趁机性交;至于早该废除,现今社会


难以用到的刑法229条项:『以诈术使男女误信为自己配偶,而听从其为


性交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因为你的前提是男女朋友,并不是配


偶,所以也不成立。




老师揉了揉眼睛,打了个哈欠后道:「可能勉强成立诈欺得利罪的不作为犯


吧?339条诈欺罪的第二项,诈欺得利罪:以前项方法得『财产上不法之利益


』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把『性服务』解释成民法上的『劳务』?但是是别人提供性服务也不是女方


提供啊,女方只有被动被干的话?而且『性服务』能不能类推适用解释成财产上


的利益,我想大部分教授都会反对。




老师顺着逻辑推理,最后却自己推翻自己的论点,只好歪着头笑了一下。


「什麽,那老师你昨天在鬼屋不就被白玩了!」


我本来想暗示老师昨晚发生的一切,一听到那几个王八蛋什麽罪都没犯,气


到脱口而出,完全忘记我是要慢慢引导老师明白,暗示老师昨晚发生那麽难堪的


情事。


「你在憨眠喔(台语:你在发白日梦吗)?」


又听见老师说台语,我感到很新鲜很兴奋,但现在首要的任务是向她解释昨


晚我没有玩弄她,玩弄她的是其他人。


「好啦,如果你以为海德堡那座古堡算是鬼屋,那我昨天有去鬼屋没错,不


过我只有去海德堡大学,没有去海德堡古堡。」


老师打个哈欠,笑笑地说。


「什麽叫做被白玩了,我在学术研讨会发言叫做被玩喔?」


老师先理解我的前半句提到的「鬼屋 本章已阅读完毕(请点击下一章继续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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