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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子婚配合法化的世界-美妈给我生三胎】(3续)(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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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的雄猴子在获得大量食物并吃得「脑满肠肥」

之后,也会「饱暖思淫欲」,从剩余的食物中拿出一点,付给什么都没

抢到而饥

肠辘辘的雌猴子,支付「嫖资」后强行与雌性猴子亲热,对方竟非常顺从。之后

,这只雌猴子坦然地吃起了「卖淫」得来的葡萄。

一些认知心理学实验表明,「卖淫嫖娼」属于动物性的本能。正如伟大学者

马克思所言:「男女之间的关系是人与人之间最自然的关系」,而如何对待这种

关系有助于判断人在多大程度上摆脱了动物性,成为有道德的存在。把异性当作

淫乐的工具,「这表现出了人在对待自己本身方面所经历的那种无限的堕落。」

但马克思并没有止步于对卖淫嫖娼现象的道德批判,而是把矛头指向了造成这种

现象的经济社会条件,即生产资料掌握在少数人手里、多数人只能出卖自己劳动

或者出卖自己身体的社会制度。他指出:「卖淫不过是劳动者的普遍卖淫的一个

特殊的表现,而由于这种卖淫是一种不仅包括被迫卖淫者,而且包括逼人卖淫者

的关系,并且后者的下流无耻远为严重,所以,资本家等等,也包括到卖淫这一

范畴中。」

恩格斯则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把卖淫嫖娼称为「文明时代」

对「一夫一妻制」的补充。只要阶级差异存在,男女之间的不平等尚未消除,婚

姻和卖淫对于女性来说很难说哪个更好。他指出,权衡利害的婚姻无异于「最粗

鄙的卖淫……妻子和普通的娼妓不同之处,只在于她不是像雇佣女工计件出卖劳

动那样出租自己的肉体,而是一次永远出卖为奴隶。」

「华夏」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关于「卖淫嫖娼」行为的概念以及如何认

定,相关法规并未给予明确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也只是笼统地规定「卖淫

、嫖娼的,应给予治安处罚」。实践中,相对较为明确地解释只有最高人民法院

和公安部分别下发的答复和批复意见。如最高院在《关于如何适用〈治安管理处

罚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答复》([1999]行他字第27号)中指出「卖淫

嫖娼,一般是指异性之间通过金钱交易,一方向另一方提供性服务,以满足对方

性欲的行为。至于具体性行为采用什么方式,不影响对卖淫嫖娼行为的认定。」

《关于对同性之间以钱财为媒介的性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批复》(公复字[

2001]4号)指出「不特定的异性或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不正

当性关系的行为,包括口淫、手淫、鸡奸等行为都属于卖淫嫖娼行为。」

《关于以钱财为媒介尚未发生性行为或发生性行为尚未给付钱财如何定性问

题的批复》(公复字[2003]5号)指出:卖淫嫖娼,是指不特定的异性之

间或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行为主体之间主观上已经

就卖淫嫖娼达成一致,已经谈好价格或者已经给付金钱、财物,并且已经着手实

施,但由于其本人主观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发生性关系的;或者已经发生性关

系,但尚未给付金钱、财物的,都可以按卖淫嫖娼行为依法处理。对前一种行为

,应当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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