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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条:传授犯罪方法,情节特别严重。
高瑾被指控七项罪名(因为以她为首的九名主犯比杨惠娟多实施了一项劫持囚车的犯罪行动)。其中第二至六项罪名和杨惠娟完全相同,第一项和杨惠娟罪名相同,但性质属于罪行重大,比杨惠娟要低一等。第七项罪名则是触犯《刑法》第三百一十七条:聚众持械劫狱的首要分子,情节特别严重。就我理解,本来高瑾为首的九名案犯所犯罪行系劫持囚车,应按《刑法》第三百一十六条:劫夺押解途中的犯罪嫌疑人定罪。但可能是检察院认为这条定刑明显偏轻(最多只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所以选择了量刑要重的多的持械劫狱罪名(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处死刑)。
叶琼璋被指控七项罪名。前六项罪名与高瑾完全一样,但第七项罪名是触犯《刑法》第三百一十七条:聚众持械劫狱的积极参加分子,要比高瑾稍轻一等(看来检察院起诉罪名也和我们给案犯戴镣铐一样,一定要有高低之分,哪怕是极其微小的)。
夏晓倩被指控七项罪名。只有第六项罪名触犯《刑法》第二百九十五条:传授犯罪方法,性质为情节严重,比前三名案犯降了一等。其余罪名都与叶琼璋相同。
陈韶湘被指控七项罪名。其中,第二项罪名是触犯《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非法运输、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没有买卖行为(这是因为我们在预审中确认,从陈韶湘往后的六名案犯都不是小头目,没有购买武器的权力)。其余各项罪名与夏晓倩相同。
石敏被指控七项罪名。其第一项罪名为触犯《刑法》第一百零五条: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性质属于积极参加(这比高瑾等四人的罪行重大降了一级)。其余各项均和陈韶湘的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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